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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工商局解讀新《消法預防癌症》亮點之三——
  遭遇消費欺詐
  可獲三倍借貸賠償金
  【案例】
  2013年5月,王女士在某商場購買了一件價值350元的抗癌食物有哪些羊毛衫,該羊毛衫標有純羊毛標誌。王女士穿了幾天后,發現羊毛衫起球、皮膚過敏。懷疑該羊毛衫有質量問題,不是純羊毛衫。於是將該商品送到產品檢驗機構鑒定。經鑒定該羊毛衫不是純羊毛衫。為了治療皮膚過敏,王女士共花費檢查費和治療費146元。王女士遂向商家索賠。
  【法條】
  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竹北房屋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msata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解讀】 市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副處長辛建華表示,新《消法》的主要變化體現在懲罰力度的加強。第一,變雙倍賠償為三倍賠償,如果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的力度為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第二,五百元兜底,三倍賠償所獲賠償不足五百元的,以五百元計算。此案王女士購買的衣物價值350元,因商家存在故意欺詐行為,按照新《消法》的規定,經營者應退換王女士購物款350元並加倍賠償,賠償金額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價款的三倍1050元,合計為1400元。
  辛建華表示,此“三倍金賠償”原則僅針對經營者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所謂的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除了常見的假冒偽劣產品、分量不足、價格虛假等行為屬於欺詐行為之外,虛假宣傳也屬於欺詐行為。另外,侵犯他人商標、品牌、包裝、認證等經營行為,即使商品質量合格,那也是欺詐消費者的行為。對於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構成人身傷害的,消費者應持相關醫療部門的檢查報告和醫療鑒定進行維權。
  本報記者 陳瑾  (原標題:遭遇消費欺詐可獲三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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